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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01     浏览次数:     来源:

 2014年8月25日    水建管〔2014〕285号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河湖功能和水利工程效益,按照《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以及《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水规计〔2014〕113号)要求,经研究,我部决定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水法》《土地管理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依据,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线,设立界桩等保护标志,推进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基本完成国有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并依法依规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其中,2015年底前完成中央直管河湖管理范围划定;2016年底前完成中央直管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17年底前完成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其他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要设立界桩。管理范围内土地界线与权属清晰的,要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三、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工程立项审批文件为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2.轻重缓急。区分轻重缓急,以管理任务重、涉水事务多、地位和作用较为重要的河湖和水利工程为重点,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
  3.先易后难。先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后确定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属(简称先划界、后确权)。具备条件的可同步划界、确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可先划界。
  4.因地制宜。按照节约利用土地、符合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的要求,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因地制宜确定划界原则和标准。
  5.分级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中央直管河湖和水利工程由流域机构等部有关直属单位负责,地方予以支持配合;地方管理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部和流域机构予以指导督促。
  四、工作安排
   (一)全面开展调查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全面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情况调查,调查的范围为国有的河道、湖泊及水利工程,水利工程需完成竣工验收。根据调查情况提出需完成划界、确权的河湖(段)及水利工程清单,摸清划界、确权涉及的土地、税费等政策及收费标准,测算所需经费。中央直管河湖和水利工程调查工作由流域机构等部有关直属单位组织开展,地方管理的河湖和水利工程调查工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2015年4月底前完成全部调查工作,其中中央直管河湖和水利工程的调查工作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抓紧制定实施方案
  流域机构等部有关直属单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制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划界原则和标准、责任分工、实施安排、进度要求、经费保障等内容。中央直管河湖和水利工程的实施方案由流域机构等部有关直属单位组织编制,报水利部备案;地方管理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的实施方案按照管辖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在制定实施方案时,要做好资料收集、现场勘查等基础工作,加强与地方国土、住建、交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河湖、水利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确保方案切实可行。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其中,中央直管河湖和水利工程的实施方案在2015年5月底前编制完成。
   (三)组织实施划界确权
  流域机构等部有关直属单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中央直管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由流域机构等部有关直属单位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其他河湖和水工程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已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河湖和水利工程,要明确管理界线、管理单位和管理要求,会同国土等有关部门设立界桩。划界成果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管理范围界线和权属清晰的水利工程,要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证,目前确实存在困难的,可暂缓征地、办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把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作为重点水利工作来抓,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流域机构等部有关直属单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牵头部门,落实责任分工,建立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重大问题协调制度、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水管单位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专门的负责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目标时间要求专盯专办。
   (二)周密组织实施
  全国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由水利部统一组织,部建设与管理司会同财务司等有关司局负责具体组织及中央层面的协调工作。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制定调查技术方案、汇总调查成果,2015年1月底前提出实施方案编制大纲,配合做好有关标准和政策研究等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涉及的政策、经费等重大问题,并积极支持流域机构等部有关直属单位开展工作。
   (三)组织专业队伍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面广量大、问题复杂,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抽调熟悉政策、组织协调能力强、专业技术水平高的人员组建专门的工作队伍开展工作。同时,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切实满足工作要求。
   (四)落实工作经费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央、地方事权划分的原则筹集。建议省级财政对县、市给予补助,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五)做好宣传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政策规定和重要性,提高全社会对这项工作的认识,为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