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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8-03     浏览次数:     来源: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港闸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南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通州湾示范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进一步巩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治理成果,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增长和农民财产性收入持续增加,为全市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民主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对依法属于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等权利。

二是坚持公开公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应当将财务、涉农补贴、涉农负担、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等信息上墙公布,并通过印发到户、召开会议、运用APP、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形式进行公开,接受成员监督。资产和资源的发包、租赁、出让等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应当全部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招投标或公开竞价,做到“应进必进”,确保产权交易公开、公平、规范。

三是坚持成员受益。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循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从当年的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和福利费后,进行收益分配。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收益分配等各项财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和工作能力的会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保障财务正常运行。要全面排查和梳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准确把握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逐个逐项进行整改,全面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

三、目标任务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三资”管理制度,强化“三资”监管机制,健全“三资”管理监管系统,确保两年内,全市所有村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网络化、产权明晰化、监督多元化、运行阳光化、管理信息化全覆盖的目标。

四、工作重点

(一)健全管理制度

1.年度收支预(决)算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年度收支预(决)算制度,实行计划管理。按照“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留有余地”的原则,认真编制年度收支计划,严禁赤字预算。收支计划编制到各项目明细。年度支出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的要求,对非经营性支出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支。年度预算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组织实施。每年收支预算方案的确定要在预算年度1月1日前完成。年度收支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方可调整,调整幅度一般不超过年度预算的20%。预算执行情况按季度向村民公示。年终,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编制年度收支决算,收支决算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完成。

2.村级账户管理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规定,对村级账户开户实行招标,确定不超过2家银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在招标银行中选择一家开设账户,不得在其他银行开设银行账户。一要加强现金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非现金结算制度,强化资金监督。收入现金必须当日全额送存银行,确因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及时解交的须经村负责人批准,明确责任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不得白条抵库;不得单位之间借用现金;不得向开户银行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用本单位银行账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款;不得设置“小金库”;不得坐支收入。对单位结算、工程项目建设支出以及单笔超过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支出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严禁大额现金结算;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关的出工、征地补偿款、收益分配等支出一律实行打卡结算。村集体不便于转账结算的日常村务支出及其他财务报销业务通过“村务卡”结算。村务卡由村会计个人持有和使用,仅限用于村务支出,不得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日常备用金打入村务卡,限额5000元(含5000元)。二要加强存款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银行存款管理制度,保障资金安全。每个村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资金支取实行“双印鉴”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开户行预留村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和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章,只有三章齐全才能办理现金支取和转账。市“三资”管理监管平台运行后,实行村账代理的村,把村级资金逐步转入其账户,按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四权不变的原则,纳入南通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管系统平台管理。

3.收入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收入管理制度,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费和租金、出售农村集体资产回收的资金、村集体的投资收益等,必须明确收缴责任人,做到应收尽收,并及时入账。除税务发票外,必须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 “南通市农民负担专用票据”收款。票据由村会计负责保管,村出纳负责开具,不得多人保管或开具。所有票据全部使用市农村集体“三资”票据管理软件打印,不得手工开票。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管理,并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和登销,按月核对作废票据和入账票据。

票据记账联必须连同银行入账凭证一起入账,已开出票据当月未能及时收到款项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落实清收措施。款项未收到,可暂列入“应收款”核算。超过6个月的,必须发放书面催交通知。村级收入票据入账时必须附有合同、协议、方案等说明收入来源的资料;如无法取得收入来源资料的,必须说明收入来源,由村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村合作经济组织为相关部门代收的款项,如水利工程水费、新型合作医疗、农业政策保险等,必须使用相关部门提供的专用票据,不得与村组集体资金混淆,不列入村账核算,不得为完成收款任务动用村组集体资金或借款垫支。代收款项的服务收入要按相关部门的规定区分村集体收入和村干部劳务收入,村集体收入必须及时入账核算,发放到村干部个人的劳务收入必须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测算到人,经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核,人民政府批准后打卡发放。

4.支出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支出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必须建立由村党组织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村民委员会主任、村会计、村监委会主任和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组成的财务审批小组,对各项支出进行审核。所有支出凭证必须由经手人签字注明用途、证明人签字证明后报村财务审批小组集体审核后列支。财务审批小组应对支出原始凭证和附件进行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程序性审核包括:支出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市委十项规定等,票据是否规范,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等的签名手续是否完备,所附资料是否完整。实质性审核包括:对真实性存在疑问的支出,必须通过询问、调查、现场查看等必要的审核程序进行审核把关。审核程序涉及人员在审核记录上签字确认,审核记录作为原始凭证的佐证材料,一并装订入记账凭证。

单项(或笔)支出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重大支出实施前,必须将经费预算方案报财务审批小组集体讨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方可实施。实施结束后,仍要取得原始凭证,按支出审批程序报支。

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支出,必须实行招投标。报支时必须提供招标合同、验收报告等作为附件。10万元以上还要提供审计报告。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经济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是合法有效的票据。凭证的发生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用途等内容必须齐全。严禁“白条”支出,严禁没有单价、数量等内容的定额发票支出。杜绝定额发票(手撕票)入账,材料、物资等购进物资,必须填制验收入库单后方可批准报支,实际使用时填制出库单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控制非经营性支出,积极探索“总额控制、包干使用”的非经营性支出管理制度。必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选举、征兵、村民代表会、民主理财、党员冬训等活动经费的标准。必须建立办公经费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打印费、复印费、办公用品购置等办公费用。必须建立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村干部公务出差(在本区镇(街道)开会办事除外)所发生的交通、餐饮、住宿等开支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报销手续。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级组织不得租用车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支出行政性公务接待费,确因招商引资活动需要接待的,必须填写商务接待审批表,注明接待原因、来客姓名、联系方式、陪客人姓名、费用明细等内容后报支,不得报支烟酒茶叶等费用。村级组织日常确需发生工作餐的,须填写工作餐审批表,凭通知文件审批手续,以正式票据入账。工作餐人员标准一般不超过30元/人。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报支属于个人承担的费用:(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2)村干部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器材购置费、月租费、通话费等;(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4)应由个人负担的教材、讲义、学习用品、往返路费等学习费用;(5)个人订阅的报刊、杂志费;(6)未经镇(街道)审批的各种津贴、补助、奖金等。发放村干部工作补助必须以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文件为依据,经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放,不得将工作经费作为工作补助发放给村干部个人。任何单位都不能乱开口子要求村支付各项费用或发放村干部补贴,坚持谁开口子谁出钱的原则,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强制要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或以各种名义承担捐赠、赞助、报刊订阅等费用,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5.村级用工制度。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控减农民负担。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按上级政策规定的原则、方法、标准、对象和审批程序筹集,实行“上限控制、民主议定、议批结合、专款专工专用、张榜公布、群众监督”。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仅限用于本村内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桥梁、植树造林和成员(代表)大会认定兴办的其它集体生产及公益事业项目。

加强一事一议”资金管理,村级用工必须做到事前预算核定用工量,事中监控保证工程质量,事后验收核对用工数量。坚持《派工单》派工制度,《派工单》由村会计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需要开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核准后,交派工员组织实施。派工员负责填写《农户派工记载表》,详细记录用工名称、实施时间、地点和用工数等,按出工项目类型进行汇总,由出工农户和派工员共同签字确认,并由项目所在地村民组长及村民代表签字证明。村级用工实行一月一结报。派工记载表在村务公开栏和用工所在组张榜公示7天后,作为原始凭证由村会计结算到户,经财务审批小组批准后打卡到户。

6.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下拨给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必须及时拨付到村,镇(街道)不得截留、挪用、平调。专项资金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虚报截留,不得将专项资金列入“村营收入”核算,专项资金结余可转入公积公益金。

7.债权清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债权清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重点组织对企业单位、承包大户拖欠形成的债权进行清理,暂无法清理到账的,要取得书面证明,保证法律诉讼时效。对债务单位已撤销,依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必须在认真核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 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报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其他支出核销。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

8.债务控减制度。制止新增不良债务,是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内容。一要建立村级新增债务申报制度。此项工作由镇(街道)统一扎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村集体如需借贷先列入预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再按规定向上申报,经镇(街道)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二要建立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借贷形成的债务,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处理。要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村干部任职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不得以农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9.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促进资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列为材料物资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按月登记资产的增加、减少、出租、出借、出售、报废、盘盈、盘亏、折旧提取、租金收取等变动情况。单位价值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提供实物电子图片作为附件。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集体资源台账,按月登记集体所有的土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的增加、减少、开发、出租、发包等变动情况和经营情况。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对外出租、发包、工程建设等对外经济合同必须登记合同台账,定期检查合同到期情况,落实专人负责合同履行,确保收入到账。

10.经营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经营管理制度,防范经营风险。可以对农村集体资产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凡是村级集体经济直接经营的、组织创办的,如合作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必须单独建账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加强对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集体投资的管理和监督。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村干部履职和报酬情况等必须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村干部个人参与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村组集体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资金出借给镇(街道)政府的,必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由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并与财政部门办理好借款手续。明确资金占用费标准并及时结算兑现,村集体资金不得出借给企业或个人。已经借出的,必须采取措施收回,执行谁借出、谁收回原则,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资金占用费。严禁土地补偿费未到账直接转投资。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用途和标准管理和使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除按征地政策将相关费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外,结存的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探索“村资委托镇管”管理模式。探索对以房屋、土地等物业招商招租为主要业务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鼓励其将经营性资产通过合法程序委托镇统一经营管理,通过项目准入、业态管控等措施,发挥规范效应,提升村级资产收益水平。

11.产权交易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制度,杜绝暗箱操作。集体产权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售、转让、出租、入股、承包、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全部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产权交易主要采取公开拍卖、招标、招租、发包等市场交易方式,原则上按照提出交易申请、进行前置审核、发布流转信息、审查受让方资料、组织产权交易、签订交易合同、出具交易鉴证书等程序进行。集体资产发生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原则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金额较小的农村集体资产,可以组织由村干部、监委会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代表等组成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需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重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事前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镇(街道)农经部门审核后方可交易。动用公积公益金的,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方可使用。

12.收益分配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收益分配制度,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从当年的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和福利费后,进行收益分配。公积金主要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福利费主要用于村民生活困难补助支出(包括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的支出等。收益分配的比例原则上掌握在可分配收益的50%左右。无收益不得分配,严禁举债分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13.清产核资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每年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清产核资基准日,重点清查经营性资产、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如实登记资产存量以及变动情况,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清产核资工作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清核结果应当向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14.财会档案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财会档案管理制度,有效利用和保护会计档案。记账凭证每月打印装订成册,各类交接单、报表、对账单等装订在当月记账凭证的扉页。日记账、总账、各科目明细账等每年打印装订成册。所有财务档案中的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签名(或盖章)必须齐全。年度4月30日前,必须完成上年财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档案由镇(街道)集中管理,当年的档案由村保管。会计人员调整的,应当及时移交财会档案资料和财务印章。

(二)加强民主监督

1.民主决策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重大财务事项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重大支出项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往来的核销,资产的转让、投资、出租、出借、报废、合同变更,资源的开发、发包、租赁、合同变更,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新增村级债务,经营管理方式的调整或变更等。

2.民主监督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以村民代表为主、有关村干部共同参加5—7人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必须认真听取和反映成员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按月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对村级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详细记载理财情况,在单据封底上签署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核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3.财务公开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季组织实施以财务公开为重点内容的村务公开活动。财务公开内容包括:村级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收入与支出情况、库存财产物资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祝、专项工程收支情况、村级债务控减情况、土地补偿费发放和使用情况、村干部报酬情况以及村民要求公开的财务事项等。公开内容除通过广播、成员代表会、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以外,还必须及时通过app和微信平台等向所有成员推送。

4.财务监督机制。村财务审批人对村级经济业务发生真实性负责,村会计对财务经济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票据的规范性负责,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对村经济业务发生的合理性、票据的规范性负责,并严格把关资金的出口关,对每笔支出和日常会计凭证审核,并在装订的每本会计凭证底部签字。

(三)强化监督指导

1.加强审计监督。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同时,接受市农业农村局安排的审计。审计的主要事项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资产、负债、损益和收益分配;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集体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公积金、公益金等农村集体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非生产性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各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发放;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指定的其他审计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市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整改。除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2.加强日常监督。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对农村集体资产运营管理进行监督。通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定期与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全部进场交易;定期与市公共资源管理交易中心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确保招投标制度的严格执行;定期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票据系统对比,杜绝“坐收坐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各地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传输数据,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3.加大查处力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监事、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或者镇(街道)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低价处置、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资产评估、建立财务会计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使经营管理职责时不依照章程或者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向有关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移交财务会计资料、财务印章的;多头开户的;其他损害村集体利益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监事、管理人员有前款情形的,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或者镇(街道)人民政府还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对直接责任人员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中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农村集体资产;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助;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五、加强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增强担当意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纪检、财政、审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不断把农村“三资”管理工作引向深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能力建设的意见》《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门关于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好财会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积极搞好镇建独立的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和村会计委派工作的试点。

(二)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对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财会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村财会人员的培训力度,积极组织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通过开展定期培训、组织参观学习等途径,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稳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财会队伍,村财会人员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应尽量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村干部换届选举而变动。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要对村财会人员建立登记备案、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要减轻村财会人员工作负担,明确工资待遇标准,提高保障水平。

(三)落实监管责任。将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镇(街道)村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年度检查机制,每年对各镇(街道)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抽查,镇(街道)每年要对所辖村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因管理制度不落实引发群体性事件要追究镇(街道)村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要认真总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并适当给予表彰奖励。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19326

 

 

 

 

 

 

 

 

 

 

 

 

 

 

 

 

 

 

 

 

抄送:省农业农村厅,市纪委。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326日印发